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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1月30日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都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密切相关。从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情况以及国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经验来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不仅要抓好其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管,更重要的是抓好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专章形式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环节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使用单位的义务,确定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的责任。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非常广泛,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其中企业使用数量较为集中,如何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一款)。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所使用设备的特性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以建立安全体系和安全责任制,从制度上保障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使用合法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种设备出厂均附有必须的设计、制造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有相关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文件。使用单位在购置、安装特种设备时,必须购置符合上述规定的设备,并在投入使用前,认真核对相关资料,为正确、安全地使用设备打下基础。
        三、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未经登记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将设备纳入安全监察的视野,确保使用单位使用合法的设备,提示使用者加强安全管理和按章操作,同时也警示乘用者注意相关安全事项。使用登记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应当置于显著位置,如锅炉使用登记证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以置于轿厢内等等。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修理、维护、定期检验,必须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中产生的记录等文件。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是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十分薄弱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容易引起事故隐患。
        五、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外界因素等影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可以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如,锅炉需要经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炉胆,电梯等需要经常上油、调整、检查等。同时,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调控装置和仪器,也能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电梯的安全钳、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客运索道的制动装置、游乐设施的制动装置等;有的附件是观察特种设备是否正常使用的“眼睛”,如锅炉的温度计、水位表等。因此,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是十分重要的。
        六、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特种设备在运行中会因腐蚀、疲劳、磨损等原因产生缺陷、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这些缺陷,以便采取处理措施,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下一个周期。有关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二年、压力容器为四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强调了企业负责的原则。
        七、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会引发事故。如锅炉出现超温、超压、低水位等异常现象,如不及时消除,就会引起爆炸;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出现故障,并且往往有人乘坐或作业,如不及时处理将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处理,应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存在严重隐患且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以及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和办理注销义务。
        八、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时,怎样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显得十分重要。如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发生泄漏时,必须切断火源,防止燃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救援处理办法、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计划和安排等,使用单位还应定期进行演练,保证能够在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九、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按章操作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主要工作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含相关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电梯操作人员、电梯安装人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安装人员、游乐设施操作人员、游乐设施安装人员、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客运索道操作人员、客运索道安装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等等。特种设备单位有义务就具体的设备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相关安全制度等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以提高其作业技能水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义务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电梯使用特别规定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之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普查整治结果,我国目前在用电梯已达34万余台,电梯的安全运行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为此条例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1.日常维护保养规定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负有跟踪调查报告义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特别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是供乘客或游客乘坐用的,发生事故可直接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条例专门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建立专职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2.运行规定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五条)。
        3.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义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第三十六条)。
        4. 乘客义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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