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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体气瓶使用安全不容忽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0日

工业气体是指氧、氮、氩、氖、氦、氪、氙、氢、二氧化碳、乙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由于这些气体固有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在各行各业、特别是在石油化工和机械行业中有着广泛应用。
        石油化学工业最基础的原料之一就是天然气,其次,氮气、氯气、二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氢气、乙炔等,也是化工生产的原料。另一方面,作为保障石化生产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手段,在石化生产过程中也需使用工业气体。比如:化工反应的保护性气体;生产装置开、停车或维修中,用作吹扫和置换的气体;化工过程中的洗涤气;储罐的密封气体;以及生产过程中物料检测的标准气体等等。
        机械加工过程中,大量使用氧-乙炔和氧-丙烷等工业气体,对金属材料进行气焊、气割加工;对于一些特殊材料的焊接,也会使用氦气、二氧化碳作为保护性气体;另一方面,为了改变金属材料性能所进行的渗氮、渗碳处理等,也要用到工业气体。
        部分工业气体是采用气瓶充装后使用。笔者随机调查了9家石化和机械企业,发现在瓶装工业气体的储存、使用上,都存在着不同的安全隐患,容易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冲撞事故的发生。
        ①乙炔、氧气、氢气、氮气气瓶露天存储;用于在线检测仪器标定的氢气瓶无防曝晒措施。
        ②不同颜色的工业气体实瓶混放、混存。
        ③气瓶存放或使用中无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④运输过程中气瓶不戴瓶帽。乙炔气瓶无防震圈。工厂搬运过程中无防止气瓶滚落的措施。施工现场用小车同车搬运乙炔瓶与氧气瓶时,中间没有采用不燃材料隔离。
        ⑤氢气瓶、乙炔瓶、丙烷瓶、氧气瓶等在使用中,相互间或者与火源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等等。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气瓶属于压力容器(永久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最高30mpa),必须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和安全管理。遵从诸如:国家质监总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锅字[1993]4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和技术标准。
        多年来屡见不鲜的气瓶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表明,发生工业气体气
        瓶事故的原因:要么是忽视了工业气体气瓶是压力容器的特点,要么是忽视了部分气瓶中的工业气体是危险化学品这一特征。
        安全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气瓶充装前应查
        证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标记,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2、到已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买工业气体,自备气瓶应由充装注册单位委托管理,实行固定充装。
        工业气体气瓶到货入库前应进行目视验收,包括:
            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
            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等。逐项进行入库登记。
        4、工业气体气瓶使用前应对气瓶盛装的工业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或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5、工业气体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可燃、助燃气体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对于有自聚性的工业气体气瓶,不得靠近放射源(如:乙炔气瓶)。现场使用放置工业气体气瓶数量,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通常在框中用铁链或宽带可靠固定,不宜采用单根铁丝绑扎在移动设备上,避免因气瓶放气时倾倒坠地,拆断瓶阀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7、夏季应防止曝晒,防止气瓶中工业气体温度升高导致压力超标出现物理爆炸。广东气温高,阳光强,应严格遵守。
        8、严禁敲击、碰撞、野蛮装卸。
          9、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在储存或使用过程中,有时需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气瓶温度升至40℃以上。
        11、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12、工业气体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3、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工业气体气瓶或连接管线,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4、使用中若出现气瓶故障,例如:阀门严重漏气、阀门开关失灵等故障,应将瓶阀的手轮开关转到关闭的位置,再送气体充装单位或专业气瓶检验单位处理。未经专业训练、不了解其瓶阀结构及修理方法的人员不得自行修理。
        15、为了避免工业气体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气瓶爆炸、气体燃烧、中毒等事故。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气体的性质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瓶装气体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6、工业气体气瓶应做到专瓶专用,不得混用气瓶。严禁私自改装、擅自改变气瓶外表颜色或标志。
        17、当开启气瓶阀门时,操作者应特别注意动作缓慢,如果操之过急,有可能引起因气瓶大量排气而倾倒;此外,由于猛开瓶阀,气流速度快,有可能因摩擦静电引发可燃物及助燃物的燃烧。
        18、充装或储存易起聚合反应的工业气体气瓶(如:乙炔),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
        19、使用氧气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时,凡接触气瓶及瓶阀(尤其是出口接头)的手、手套、减压器、工具等,不得沾染油脂。防止油脂与一定压力的压缩氧或其他氧化性气体接触后自燃和爆炸;
        20、氮、氩、氖、氦、氪、氙、二氧化碳等气体,虽然是惰性气体不会燃烧,但却是窒息性的气体,使用时仍然需要了解其化学性质,才能保证其使用安全。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元程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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