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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范围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属于安全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 

  1)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的介质,不论压力,温度及状态;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介质,不论压力、温度及状态;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 1 MPa的气(汽)体、液化气体介质,未规定性质及温度,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不属于监察范围的除外。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的易燃 、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介质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以下四类管道不属于监察范围: 

  a)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b)军事装备,交通工具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c)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的气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 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的管道。 

  这里,所谓压力管道所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定义是: 

  a)附属设施主要指用于压力管道的管道用设备、支吊架、阴极保护装置等。 

  b)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指超温、超压控制装置和报警装置等。 

  注:最近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中对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界定,明确为: 

  a)压力管道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b)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c)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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