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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危险源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7日

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
2. 本公司贮存危险品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
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8.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出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其内容包括:危险品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核对合格后方可出库。
9.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0.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 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2.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13. 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
14. 本单位危险源包括:生产用放射性溶液、放射性籽源、放射性废物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
(1)放射源管理:依据国家放射性物质管理要求,每一件均采用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源库为专用放射性物质存放库,库内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通风,严禁明火。库房大门双人双锁,库内籽源专用保险箱亦双人双锁保管。详见GMP文件物料管理文件之物料仓储管理规定及放射性物料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制度。
生产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及液体废物定期收集包装、屏蔽后存放专用放射性废物库并做到移交双方登记、入账、签收;库房大门亦双人双锁,通风,严禁明火。
(2)危险化学试剂管理(详见化学试剂贮存管理制度):设立专用化学试剂室。
有毒试剂氯化亚汞、氯化钡、硝酸铅均存放在专用铁箱内,采用双人双锁保管。硝酸、硫酸等强腐蚀品存放在专用铁箱加锁保管,取时复核。
易燃易爆、易挥发品(丙酮、甲醇、甲苯、二甲苯)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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