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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7日

1.安全生产技术部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置及报废车辆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以便备案管理。

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全生产技术部签定《交通安全保证书》, 并服从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的管理。

5.公司公务用车和其他各部门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主管承担。

6.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的有关条款处理。

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报告,安全生产技术部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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