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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2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证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良好,根据条例第四十条,道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制定发车前例查制度。
一、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以免车辆漏检。
二、安检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认真负责车辆进场、站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开出维修单,通知车主维修,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
三、从车站发出的班车必须主动配合车站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服从检查的车辆,车站有权不予配客。
四、认真填写车辆检验登记,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阅,车辆检验执行交通部检验标准,周检率应达到100%。
五、安检员要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督促车主按计划车辆进行各类维护。
六、以上条款希望检验人员和驾驶员、车主认真遵守执行,发生责任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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