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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16日

    1、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特别是涉及产品的相关安全性指标问题,通过对各有关部门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在产品交付使用后发现潜在的或已存在的不符合执行标准或法规的要求的产品发布通告和产品追回通知。
    2、质量和技术人员要采集有关行业方面当今的法规、标准与现行的法规、标准进行比对,把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排列、分析,将内容有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质量副总经理。
    3、质量副总经理按照有关信息,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发布有助于改善售出产品的使用、预防潜在的伤害、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或忠告性通告必要时须追回产品。
4、对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政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涉及本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公司质量副总经理要立即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生产部门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销售部门在2日内要全面清查该产品的销售地区和数量,同时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该产品。
5、对确认确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要对该批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已售出数量和质量隐患项目进行详细登记,提交公司最高领导。
6、由销售部门及时通知经销商进行退货,并在经销商处张贴召回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在经销商所在地的媒体或网站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7、对召回的每个产品都要详细登记,同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已召回的产品数量。
8、召回产品后如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待隐患全部排出,并经政府检验部门进行全项目检验合格后,报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方能再次出厂销售。对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做报废处理。
9、对排除安全隐患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半年内确认再无安全问题,方能进行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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