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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工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1日
  1. 本规定所述的范围仅包括零散使用、人数少于10人且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民工,其他按照厂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使用民工必须经过厂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民工队安排民工。严禁车间或科室私自使用民工。
  3. 车间或科室对安排去的民工,必须安排专人带领工作,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4. 民工必须严格遵守《非电气作业人员用电安全规程》,工作中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5. 进入车间或工作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检修工劳保用品的穿戴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6. 严禁民工使用本厂的工具从事所有的特种作业。需要进行特种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厂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7. 长期(时间超过一个月)使用的民工,使用单位必须安排其参加相关班组的周五安全活动,或每周五自己组织安全活动,提高其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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