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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交接班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25日

一、为了保证本矿各类生产、值班人员对其职工作全面连续了解,使干部正确指挥安排生产,职工心中有数,避免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下列地点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值班矿长。

2、调度室值班员。

3、采、掘、维修班(组)长、安监员。

4、瓦斯检查员、电工。

5、主提升绞车房、主扇风机房、井下小绞车司机。

6、变(配)电室值班员。

7、锅炉房班(组)长。

8、火药库值班员。

9、矿保卫值班人员(包括施工单位检身员)。

10、其它需要交接班人员

三、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接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现场,必须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进行认真检查交接。

四、交班人员必须将当班生产情况、各设备运转情况及通风瓦斯和设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员认为情况属实,双方签字后方准离开现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1、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状态等交待不明者。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和记录丢失损坏者。

3、发生故障、事故或其它问题当班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工作场所、设备达不到文明生产要求者。

5、提前离开现场,不在规定地点者。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规定检查路线,对现场及其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者。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者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负责人员,又未接到领导通知者。

七、双方交接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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