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06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矿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

2.2矿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牌、证、照手续齐全;外来车辆除上述手续外,必须在入矿三日内到安全生产部登记行驶手续,方准行驶。

2.3道路

2.未经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堆物或从事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

2. 严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横跨公路上私设绳索,管路、电线、必须设置时,高度需超过5m。

2.4车辆驾驶员

2.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全有效证件。

2.2禁止酒后驾车。

2.3过度疲劳或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驶车辆。

2.4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2.5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2.5车辆

2.5.1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5.2拖带有故障或损坏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2.5.3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2.5.4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2.5.5不准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连接;

2.5.6用软连接拖带时,与牵引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5.7夜间拖带车辆,被拖车辆灯光必须齐全有效。

2.6车辆装载、装卸

2.6.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

2.6.2车辆载物的长、宽、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

2.6.3装载货物必须均衡牢固,关好车厢侧板,后拦板。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准遮挡转向灯,尾灯、制动灯。货物不得散落,不得飞扬或滴漏车外。

2.6.4不准客货混装。

2.6.5用吊车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2.6.6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竿,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的货物,应捆绑牢固。

2.7车辆行驶

2.7.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山北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采场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矿区道路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7.2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生产现场、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7.3通勤客车与载人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随意改线。

2.7.4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2.7.9机动车在交叉道口、弯路、桥梁、危险地段等不准倒车或调头。

2.7.10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准逆向停车。纵坡大于5%的路段禁止停车。

2.8危险物品运输

2.8.1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专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2.8.2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

2.8.3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装载液态和气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2.8.4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2.8.5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行驶,不准在路上停留,因故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2.8.6 出入矿区、运输易燃易爆物的车辆,必须由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科批准并派专人监护,方准出入矿区。

2.9其它

2.9.1行人必须靠右行走,并排行走不准超过三人,不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或做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