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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1日

第一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及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安委会、安全办公会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定期和动态安全检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督促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第五条 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达标规划;指导矿属各单位建立并实施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 向安委会建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有关安全文件与信息处理、安全数据统计汇总分析以及向有关部门上报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与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规定的拟订。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分析,并建立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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