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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水位控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9日

(1)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水区长度不大于干滩长度1/2。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2)汛期前清理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5)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地形条件允许时,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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