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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根据国家粮食储存安全有关规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政策要求,贯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落实储粮安全岗位责任,特制定《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储存的粮食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或储粮单位负责人,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及存粮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保管员不按规定或公司、库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发当月计提部分的岗位工资,并扣发所在单位负责人当月计提部分岗位工资的50%,造成后果的,由公司、库加重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公司、库在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
三、储粮发生发热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处理费用由其负担8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20%。保管员自查发现后,未及时组织实施处理意见,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由其负担50%,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30%,分管经理负担20%。
四、储粮发生结露问题,由保管员负担主要责任,存粮单位负责人负担次要责任,由公司、库在每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
五、储粮害虫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遵循"安全、经济、绿色、有效"原则,适当使用防虫药剂,合理使用熏蒸药剂。每年使用熏蒸剂量:储存的小麦不超过12克/吨。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库主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按40%、30%、30%比例承担。
六、储粮发生虫蚀率,局部在5%以上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库主任、保管员、分管经理分别负担40%、30%、30%。
七、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储粮单位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按20%、20%、10%、30%、20%的比例承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库主要负责人全部承担。
八、手续制度执行情况,仓库设施日常管理,环境卫生状况,出勤状况应在公司、库分月考评细则中明确处罚标准。
九、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公司、库主要承担储粮安全责任的五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储粮安全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邢台市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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