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7日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
一、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采购食品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
三、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发线过期变质、立即通知供货商。
五、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市。
六、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七、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