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7日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公司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经营主体,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应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
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并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库房、贮存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七、食品必须保证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八、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
九、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十、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十一、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