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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考核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5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安全办公室《庐阳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我街道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我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食品安全舆情仅涉及本区范围的,由相关部门处置。
    对于涉及我街道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舆情,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委)协调处置。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各社居委应根据职责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明确舆情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各部门、各社居委获知食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委。
    第五条  各社居委对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食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可动态发布。
    第六条  负责牵头处置食品安全舆情的监管部门和各社居委及时向街道食安委报告舆情处置情况,由街道安委办统筹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区域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七条  各社居委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街道食安委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街道食安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社居委舆情处置工作。各社居委处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由街道食安委发出督办通知或组织督查工作组现场督办。
    第九条  社居委应当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论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条  街道党政办要积极做好舆情引导、规范和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舆情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各社居委应当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部门或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明确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社居委在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发现重大食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四)未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各社居委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由街道食安委考核,并通报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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