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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消防安全考核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22日

一、安监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

二、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项的审批。

三、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据《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1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及时制止消防违章行为或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积极维护消防设施安全,勇于同破坏消防安全设施行为作斗争的;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表现勇敢,成绩突出的;

5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发明创造和其他对消防安全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五、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影响企业声誉的责任者应予处罚。

1、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发奖金、下浮岗位工资;

(3)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对存在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1)部门内部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2)因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火险隐患的;

(3)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3、对下列行为应给经济处罚:

(1)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的;

(4)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或违章操作的;

(5)在防火重点部位违章用火的;

(6)存在消防违章行为,经指出后拒不整改的;

(7)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监督员等不履行管理职责,引发重大以下火灾事故的;

(8)因工作失职引发一般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9)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4、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其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刑律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违反消防法规,造成后果的,应按照本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集体和个人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部审核盖章后,由厂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

七、工作表彰与奖励

为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提高全厂职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杜绝火灾的事故发生,确保电力安全主产,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制度。

八、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损,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  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3.  在改善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4.  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予表彰与奖励;

1.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  模范遵守消防法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  及时发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

4.  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  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勇于检举、揭发各种损坏、偷盗、破坏消防器材、设备装置行为的。

6.  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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