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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厂消防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6日

1目的
为加强烧结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烧结厂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天津天丰钢铁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有下列行为的考核当事人1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50元,考核责任部门当月奖金200元 (外协施工单位相同)。
3.1.1在车间违禁吸烟的或发现区域地面有烟头的。
3.1.2维修、大中修设备前后未及时清理现场,造成火情、浪费消防器材的;
3.1.3责任区域内消防器材卫生不合格的,尤其在重大检查、复查、参观等活动中卫生不达标的;
3.1.4乙炔瓶倒放使用的;
3.1.5不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培训的;
3.1.6应知、应会消防安全知识不会的:
3.1.7不及时上缴月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的部门;
3.1.8擅自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
3.1.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不按定点位置放置的;
3.1.10使用消防器材后不及时更换和到期不按时年检的
3.1.11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车间内消防器材,不自行携带的;
3.1.12作业岗位、作业区域上下通道、阶梯、地面存有大量烟头现象的
3.1.13。各类油桶用后随处放置未按规定地点集中存放的;
3.1.14班组日常消防巡检工作执行检查不到位的;记录弄虚作假的或对存在隐患视而不见,被主管部门查出的。
3.2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200元,并连带考核责任部门安全员100元,并连带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 5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考核)。
3.2.1使用损坏氧气、乙炔表进行切割作业的;
3.2.2乙炔表没安装防回火安全装置的;
3.2.3无焊、割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的;
3.2.4焊接时没有穿戴好防护用具的;
3.2.5允许动火但没有认真执行消防措施动火作业的;
    3.2.6在车间内擅自动火作业的,
    3.2.7拒绝、阻碍、刁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不积极配合的(考核部门负责人或外协、施工单位500元);
    3.2.8检查中发现隐患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复查中还存在此类隐患的;
3.2.9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污染、损坏的处以两倍以上该条款处罚;
3.2.10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2.11消防管理制度没有上墙的;
    3.2.12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3.2.13重点防火部位门禁制度不严的;
    3.2.14未经同意,擅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的;
    3.2.15不了解负责区域火灾危险性,擅自动火施工的;
    3.2.16二级以上动火部位负责人、监护人没有进行现场有效监护、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
    3.2.17擅自使用管线气体进行作业、施工的(应持有厂级领导批示);
    3.2.18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危险品进入车间、办公场所、更衣室、休息室的;
    3.2.19私自在厂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
    3.2.20在高温季节不按规定时间内运输、装卸、使用易燃可燃物品的;
3.2.21没有按规定、指定地点利用明火进行热装设备、配件的;
    3.2.22管道容器中有易燃液体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动火施工、维修的;
    3.2.23使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超过60w设施的;
    3.2.24未经许可,乱拉临时电源线的;
    3.2.25使用二次电焊线有多处裸漏内线现象的(4处及以上);
    3.2.2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自在车间内、办公地点使用电加热或其它火源取暖的;
3.2.27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情不及时处理、扑救的;
3.2.28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
3.2.29氧气瓶、乙炔瓶、油脂、油漆、易燃品混放的;
3.2.30电缆桥架上放置物品或堆放杂物的;
3.2.31私自拆除防火提示、警示标牌的;
3.2.32没有开具动火票据的。
3.3有下列行为,考核当事人及班组负责人500元、连带考核责任部门正、副职500元并考核该部门当月奖金2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3.1因违章作业或动火前没有处理好现场杂物及区域安全确认,动火施工造成火灾事故并及时扑灭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有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破坏现场的;
3.3.2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检修后易燃废物随意丢弃或点检、巡检不到位造成可燃物泄漏发生火灾的。
3.3.3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火施工的;
3.3.4在施工前未经允许私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
3.3.5私自拆除防火封堵事后没有及时通知消防管理人员恢复的;
3.3.6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3.3.7私自开具动火证(三级)没有负责区域人员确认擅自动火作业的;
3.3.8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抢险工具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后不归还的;
    3.3.9发现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及时制止、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
3.3.10因违章使用加热器材照明工具发生火灾事故的;
    3.3.11电器使用前端没有安装保护装置发生火灾事故没有造成损失的;
3.3.12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柜、区域机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并记录的;因其上述原因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扑救造成损失的,将送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13负责区域内有跑、冒、滴、漏现象未及时清理的,提出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
    3.3.14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15未经允许私自在电器室、电缆夹层.变压器室、电缆沟擅自动火施工作业的加重考核;
3.3.16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的):
3.3.17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范部位没有日常巡查记录的;
3.3.18负责区域存在火灾隐患,负责人互相推诿或弄虚作假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3.4有下列行为的负责人在调查情况后,上报厂领导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连带考核部门当月奖金1000元(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相同)。
    3.4.1私自拆除防火封堵工程,造成火灾、自燃,影响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
    3.4.2发生火灾事故不及时扑救、不及时报警、影响扑救时间造成经济损先巨大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3不负责任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易燃物品,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3.4.4重点防火、重点防范部位私自动火施工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递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4.5在重点防火部位没有开具动火票据,擅自动火施工导致火灾事故的,造成设备及经济损失、停产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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