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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事故责任的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故责任层次的划分

1、全面责任者或全面领导责任者、全面管理责任者;

2、直接责任者或直接领导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

3、主要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

4、具体责任者或具体领导责任者、具体管理责任者;

5、次要责任者或次要领导责任者、次要管理责任者;

6、一定责任者或一定领导责任者、一定管理责任者。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制造、安装、检修、施工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制造、安装、检修、施工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有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4、因作出的错误决定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错误决定者负责。

5、因违章指挥而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章指挥者负责。

6、因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7、因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缺少或失效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8、因指派未经安全教育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的人员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9、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

10、因随意拆除安全卫生防护装置或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11、对已发生过事故而又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12、对已查出的隐患(问题)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13、对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指令(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整改或违抗指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14、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提出防范措施或执行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15、对明知不安全而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指挥者负责。

16、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签证手续而从事煤气、氧气、乙炔气、等易燃易爆设备(设施)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气设施检修或进行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17、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在未制订施工安全措施之前就开工而造成事故发生的,由工程施工的组织者负责。

18、对建筑、安装、检修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或不执行而造成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19、对职工举报的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因素,接报者或单位领导不予理睬或不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由接报者或单位领导负责。

20、对明知有危险或已发现(查出)的危险因素不予报告而引起事故发生的,由知情不报者负责。

第三十六条 确定事故责任部门的原则

1、因机械设备、动力设施、工业建筑等长期失修或检修后安全卫生防护装置不齐全而导致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责任。

2、因职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让其上岗或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力而造成伤亡事故发生的,追究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3、因劳动组织存在缺陷,劳力调配不当而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

4、因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错误、工艺技术管理混乱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工艺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

5、因原、燃材料存在危害因素或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

6、因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的设计错误或漏项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

7、因工程项目及其工艺流程布局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或存在严重缺陷而导致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

8、因生产指挥不当或指挥失误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生产指挥者的责任。

9、因设备大中修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做到“三同时”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伤害)事故的,追究大中修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

10、因消防设施不完善或缺乏消防器材而造成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

11、因新购置的各种设备、备件、仪表、器具(含各类特种设备和安全卫生防护装置、附件等)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造成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的,追究设备备件管理部门的责任。

12、因校验后的压力仪表、器具、装置存在缺陷而引发员工伤亡事故的,追究计量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聘用临工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

因一些零星工作(工程)事项,需要聘用个别或部分临时工来协助完成而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劳资部门批准而擅自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决定聘用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

2、虽经劳资部门批准,但没有与聘用人员签订合法手续或契约的,追究劳资部门及其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

3、虽然合法聘用,但没有对被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及其组织、指挥人员对事故的相关责任。

 多单位(队伍)交叉作业发生事故的责任确定

因同一工程或同一作业场所,需要多单位(队伍)同时参与、交叉配合作业而发生事故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

1、如甲单位违反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或违反乙单位的施工安全措施(以甲单位接到乙单位施工安全措施的时限为准),造成乙单位发生事故的,由甲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含协助受害方拟定伤亡事故报告书,下同),并追究甲单位领导及其有关违规者的相关责任。反之亦然。

2、如甲乙双方(或多方)均没有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而双方(或多方)均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导致一方(或多方)发生事故 ,则按照“谁违规在先由谁负责”的原则查处违规在先方的全部责任。同时对被害方的违规人员也应追究相关责任。

3、如甲乙双方(或多方)均制订了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以相应接到对方施工安全措施的时限为准),而双方(或多方)亦不存在违规行为,但由于甲方在作业过程中缺乏监督、监护、确认、协调、衔接或监督、监护、确认、协调、衔接不到位而导致乙方(或多方)发生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属统一安排多单位(队伍)参与交叉作业,但由于主管或安排该工程的单位(部门)没有对参加该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队伍)提出安全要求和审查参与施工单位(队伍)的安全措施,或缺乏安全监督、协调、衔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主管或安排该工程的部门及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管理违章行为诱发事故的责任确定

凡存在以下行为均属管理违章行为,由于管理违章行为而诱发事故的,均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1、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严格,管理存在漏洞。

2、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长期打算和统筹规划,未能列入主要议事日程上来抓,未能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3、未能坚持“五同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未能与安全工作同步;在组织、指挥生产或交待、布置生产任务时,未能同时提出或布置安全措施和安全事项。

4、未能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致专业(职能)管理工作未能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进行。

5、安全检查不认真、不扎实、不深入、不全面、不定期,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发现违规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不按规定给予处理;对存在的隐患(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视而不见。

6、安全教育不认真、不扎实或者没有针对性,未能按规定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7、忽视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装置的保护作用,随意停用或随意拆除、损坏;对缺乏必备安全条件(措施)的生产设备、场所不予及时整改或解决不彻底,遗留隐患。

8、忽略或轻视临时性的故障处理、小型检修及工程(工作)收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监护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9、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

10、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工作存在随意性,不能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11、劳动组织不合理,未能合理调配岗位(工种)劳力,安排或强令身体有病或精神状态不良的职工坚持上岗作业。

12、未能带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要求职工遵章守纪而自己本身却存在违规行为。

13、不关心、不爱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意见或要求,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出了事故则一昧强调职工违章作业,不从主观上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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