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行车事故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的原则;

2、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的原则;

3、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干部在安全管理中负有下列责任:

(三)段党政正、副职

1、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充分认识隐瞒事故是风气问题,工作不落实是作风问题,管理不到位是干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亲自主持和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路风)分析会,定期组织班子成员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认真制定落实《安全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方针和目标。

2、按照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要求,认真分解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抓安全的整体合力。

3、本单位发生A类作业及以上事故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正职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妥善处理,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4、本单位发生B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主管副职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亲自主持会议,研究解剖事故,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5、对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确保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四)车间党政正、副职

1、认真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抓好日常的安全管理或分管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安全管理作用。

2、按照上级的要求,定期对所管班组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班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写实,确保上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在车间有效落实。

3、经常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有效落实,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亲自主持和参加车间安全分析会,研究解决本车间安全工作中问题,对本车间发生的行车和人身事故苗子,要亲自主持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业绩逐级负责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发生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的,根据路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责任伤亡事故追究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请求处分。

4、对其他应负责任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

6、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给予警告处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责任行车事故追究

1、发生责任故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为三类或二类,对负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不能评为一类。

2、发生责任B类一般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责任的副职当月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

3、发生责任A类作业事故(较严重B类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正、副职段领导干部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4、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5、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车间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给予责任追究。

6、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的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  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全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