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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作者:胡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工作实际,特制订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执法人员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第五条 有关职能科室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案件执法案卷进行分类编档,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 备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执法人员对各科室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进行审查,组织论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1)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有关职能科室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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