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系统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评审机构
生产部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经理批准,由副总经理负责主持评审会议,行政部、行政部、生产部和固装部等部门参加管理评审会。
2、评审频率
系统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监测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当安全管理系统有重大调整;市场环境、相关方安全环境期望有较大变化;出现意外情况,严重影响安环系统适应性和时效性时,由副总经理批准决定。
3、评审的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评价人员能力
(1)、熟悉相关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接受过安全标准化系统评价技术培训;
(3)、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4)、具备操作内部评价过程的能力;
(5)、具备辨别危险和评估风险的能力;
(6)、具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
5、评审方法
内部评价的方法主要使用问询、记录回顾和现场检查等。
6、评审的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的适宜性,目标和指标及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3)、标准系统的运行情况;
(4)、上一次评审会议的落实情况等。
7、评审结果处理
管理评审的结果形成内部报告,报总经理指示,并对目标指标及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42、标准化外部评价制度
1、在公司内部对标准化系统评定通过后,向其安监局递交《自评报告》,申请标准化系统达标。
2、由其安监局对公司标准化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认真落实安监部门对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的实施监督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提出的改进意见,进一步促进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3、每3年应向安监部门提出一次评定申请,由安监部门对标准化系统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