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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24日

1.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破土作业涉及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
3. 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4.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部门经理,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场地经理或公司总经理:
①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②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③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 需要进行爆破的。
6. 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7.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8.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角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和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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