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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12日

2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 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 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生产经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生产经理或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和本单位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 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1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1  政府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责任人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事故调查报告》意见处理。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处理结案报告备案。
12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相关责任人的申述,公示期满签发处分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处分文件同时报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从责任分公司账户扣除合计罚款上缴质量安全基金帐户,由分公司负责将罚款扣罚至相关责任人。
13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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