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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1日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 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 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 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 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 处罚:
        4.16.1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 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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