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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核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3日
 
 
项目
考核办法
一、新工人入矿或临时工、合同工入矿,凡从事井下作业的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否则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二、下井实习和参观人员,在下井前,必须由安检站(科)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否则罚主办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对井下特殊工种(如放炮工、机电修理工、瓦斯检查员、爆破材料管理员、提升运输各类司机等)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违者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四、各队在允许的条件下自招的临时工,必须与本人签订合同,并将花名与合同各一份报安检站(科)。
一经查出,每一人罚队长款100元。
五、在工作岗位上每查出一次新工人(包括各施工单位)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上岗,并无合同者。
罚队有关责任者款300元。
六、安检人员因制止违章作业或责令其停产维护而被围、打、骂的。
罚肇事者300——600元。
 
 
 
 
项目
考核办法
七、各有关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不参加安全检查的罚款100元,不参加安全例会的罚款50元。
八、安全活动日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检部要用三定表的形式及时落实到各单位尽快处理。
如再次查出同类问题,每次处罚责任者款100——200元。
九、在井口上、下拒不执行检身制度,而又蛮骂、殴打检身人员的。
罚款300元,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或营私舞弊。罚检身员款每人100元。
 
 
 
 
 
 
 
项目
考核办法
一、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部颁标准进行支护。回采面有所有的点柱、线柱、戗柱、戗棚、密集支柱、骑溜棚、抬棚、贴帮柱、临时柱、π型钢梁等都必须符合颁标准和作业规程要求。
如发现支架不在实底上,又没有实底上,又没有穿鞋、戴帽,数量不足、构件不全、支架飘然力的,支柱每根罚款10元。累计计算。
二、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保证放顶线以内20米的超前支护。
每缺一米罚款50元,如数量不足、支架不完好,每架罚款50元,累计计算。
三、凡采煤工作面所有上岗支架必须完好无缺。失效支架严禁使用。如发现使用有液压支架漏液、伸缩不灵、柱体不直、零件不全;交接顶梁不完好,不能交接或变型;木支架腐烂、材质不符合要求。
每一架罚款50元。
四、凡采、掘、开拓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单位没有操作规程和保安措施时,一律不准施工、开采。
1、凡无规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任者罚款50——100元。
2、有规程没贯彻,工人懂作业规程的具体要求,经查出,给予责任者罚款50——100元。
3、因地质条    件变化,原作业规程不符应有关单位做及时修改。否则,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五、树立遵章守纪的好作风。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给予下处理。
1、个人违章作业给予罚款50——200元;集体违章作业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如违章作业造成各类事故,违章者要求承担事故责任。
2、违章指挥,不遵守各种规程,违章指挥者是队、组级的给予罚款200——500元;矿、科级的给予罚款200——400元;如违章指挥造成各类事故,违章指挥者必须承担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现场各级领导发现违章作业而不加制止者按违章论处,罚款1000元。
六、采煤工作面严禁无水割煤,司机在开机时。有水不用。
明知供水设施有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汇报,强行开面割煤。
对防尘问题处理不及时或置之不理。
罚司机款50——100元;
罚款200——500元;
罚有关单位款200——500元。
七、回采工作面的煤壁要保持齐、直、如有伞檐,要及时处理。
工作面的割煤,滚筒截齿、运输机的刮板等设备都必须符合完好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
否则,罚款100元,
罚款100——500元。
八、回采工作面的浮煤平均厚度不能超过6公分。
凡超过规定标准,每平方米罚款100——200元。
九、回采工作面的回柱放顶和割煤机不能在同一地段同时作业。
如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十、使用单位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在摆移煤溜时,严禁将支柱顶在另一根支柱的马蹄环上。
如造成支柱变形不能使用者。
违者罚款50——100元,
罚款500——1000元。
 
项目
考核办法
十一、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
如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出口堵塞者,一次罚款500元。
十二、回采工作面使用的π型梁,如有损坏变形必须立即更换。
机头机尾压柱必须垂直顶底板,打紧背牢。
每发现一架罚款10——50元。
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
十三、回采工作面使用的木垛要垂直于顶底板,打成“井”字型,垛体均承。撑力点严禁打在交接顶梁下。
违者罚款50——100元。
十四、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如查出因探水不及时或探水马虎从事、不负责任,造成透水事故或将要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掘进、开拓巷道的支架(锚棚)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裁梁截腿现象出现,
所有使用巷道的支架(锚棚)按队组划分负责保持其完整无缺。
违者每架(米)罚款100——200元。
发现偷回棚者每架(米)罚款棚200元。
未发现偷回棚而丢棚的,责任队组应给予补起。再罚款100元。
 
 
其他规定
项目
考核办法
十六、掘进、开拓巷道严格按设计中心中腰线方向前进
如中腰线不符合规定要在5米以上者,每米罚款500元。
十七、所有新掘进巷道,一律使用新材料支架(临时巷道除外);严禁使用腐朽和不规格支架。
经查出每架罚款500——1000元。
十八、严格掌握巷道设计断面,在正常情况下。
不达设计断面或部颁标准的,不予验收和结算,并令其返工片断,返工后仍不符合要求,除按不合格巷道结算外,并每米扣款500元,补偿材料消耗费。
十九、巷道的帮顶要齐直,煤壁、岩壁的凸出部分不准超出棚腿(锚网支护平面)。
每超出棚腿或锚网支护平面一处罚款50元。
二十、巷道的所有支架必须在实底上并要有柱窝,背紧打牢。
经查出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除按不合格考核外,每米罚款50——100元。(及时返工处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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