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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招标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的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价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的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的安全标准化和安全咨询服务事项。
        第四条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安全评价项目招标组织管理工作。学会设安全评价招标办公室,每周五在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安全评价项目名单,每周二组织招标活动。特殊情况随时组织招标。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参加本市安全评价项目招标活动,可申请加入淄博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成为学会会员,遵守学会章程,接受学会自律规范。
        第六条 参与投标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安全评价项目需非学会会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报淄博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同意。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参加投标前须向招标办公室交纳5万元履约及质量保证金,未中标及不再参与投标活动时退还。
        第八条 招标由学会安全评价招标办公室主持。招标采取安全评价机构当场填报《安全评价项目投标书》的办法。投标最低金额为中标人。如投标金额明显偏低,视为恶意竞争,作废标处理,次低价为中标人。
         生产经营单位如对中标人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经招标办公室研究同意,应选择投标次低价,如对次低价评价机构仍有异议,第三低价的投标机构为最终中标人。
        参加投标的安全评价机构须对招标活动签署意见,确认招标结果,不签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服务合同》由学会招标办公室统一印制。中标的安全评价机构持《安全评价项目中标通知书》三日内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二者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设备及技术等现象时,有权中止合同 ,并及时向招标办公室说明情况。
        《安全评价服务合同》及相关投标资料要报淄博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评价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未经招标自行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系安全评价项目的、中标后项目转包的、无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完成评价的取消其学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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