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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民、多种经营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制度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灌输安全知识。
第四条 接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和人教部对企业安全教育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在职的正、副经理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的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参加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经理、厂长安全教育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教材由直属企业安全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直属企业新上岗的正、副经理由上级人教部组织,统一进行。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企业的科长必须按(1995)党字16号文的要求,进行教育教训,持证上岗。其中,新上岗的科长必须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在职的安全科长也按资格标准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培训按安全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的时不得少于120学时。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由当地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发证。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有关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的内容。
第九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所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本企业、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典型事故安全及事故搭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三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所有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十一条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经理)负责,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人事科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本厂(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工厂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厂(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典型事故安全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职工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 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
本车间(基层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本车间(基层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典型事故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新职工经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为:
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典型事故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职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基层单位)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特殊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主管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内容。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扫事故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它安全技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要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企业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公司领导及科室有关人员也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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