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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是否作废2021-10-11
咨询描述

您好,请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是否作废?如果没有作废,应急部于去年10月发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参照这三个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中的哪一个进行编制?

咨询日期: 2021-10-11



答复内容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分别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时参照。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制定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并以原国家安监总局名义印发(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参照。以上三个指南针对的应急预案编制主体各有不同,均无明文确定废止,建议按照所修编预案定位,紧密结合实际进行编制。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救援协调局
答复日期: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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