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25 DN400燃气管道,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范畴,应不适用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现咨询可否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7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其中第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