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安全意识,而且对于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家局党组确立的工作思路中,要建立的6个支撑体系之一就是要构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按照这一要求,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多方论证,提出了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方案,确立了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对象、基本框架和保障机制。
一、 安全培训体系的目标
1、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的作用,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实现全员安全培训;
2、 保证培训质量,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知识与技能以及事故防范能力,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监察水平;
3、 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
二、 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2、 坚持服务基层、方便企业,围绕安全生产依法开展培训;
3、 发挥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4、 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
5、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培训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6、 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不断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三、 安全培训的主要对象
1、 政府公务人员,主要指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
4、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
5、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6、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
7、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8、 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备考人员。
四、 安全培训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培训对象,安全培训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即政府公务人员培训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系统和社会中介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培训系统(简称社会中介有关人员培训系统)。每个系统又分别由法律法规建设、培训组织与机构、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考核管理、监督检查、质量评估与信息管理以及资金保障等组成,成为每一个系统的运行与保障机制。同时,建立全国4级安全培训机构网络。
1、 政府公务人员培训系统
该系统主要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以及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在国家局和各省局的组织指导下进行,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培训任务由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员、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托华北科技学院、国家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等进行培训;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按属地化原则,以一、二级培训机构为依托进行培训;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系统
该系统主要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下,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抓好中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由所属省(区、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进行。
中央管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原则上由一级培训机构承担。省、地(市)、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培训,按属地化原则,分别由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常识、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 社会中介有关人员培训系统
该系统主要承担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备考人员等的培训。培训工作在国家局指导下,依据国家关于中介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规定组织进行。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主要由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主要由一级培训机构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备考人员,可以由有关普通高校和各级培训机构承担。
五、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的保障机制
1、 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安全培训体系的基本法律保障。国家局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煤炭企业主要经营者安全培训考核实施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和规定,是安全培训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制度保障。
为健全和完善安全培训体系,还需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评估细则、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
2、 培训组织与培训机构
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国家局组织指导全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同时,成立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科学、规范和有序地进行。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的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区域内煤矿的安全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安全培训计划,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国家政策的落实;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安全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培训,组织各类人员按计划和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保证经费投入。
为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全国设立4级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由国家局负责组织认定。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报国家局备案。
3、 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各级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任务的要求,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师实行上岗证书制度。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的认证,各省局负责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认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教材由国家局组织编写、审定。其他各类人员的培训教材按市场需求,由中介机构组织编写,国家局组织教材评比,推荐使用优秀教材。
4、 考核管理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国家局和各省局(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须发资格证书的各类人员要进行资格考核。国家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导并监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局负责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以及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资格考核,可根据不同对象和要求,分别由国家局和省局负责。
各级考核部门要根据国家局组织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对须发证人员进行资格考核。考核工作包括制定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提出考核结果、审核资格证书、管理考核档案。
5、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和考核机构,以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1) 人员资格的监督,即各类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监督,即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的落实,以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以及技术落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督;
(3) 相关机构及部门职能的监督,即对有关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本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以加强其履行安全培训职责,保证安全培训考核质量。
6、 信息管理与质量评估
国家局和省局对安全培训要进行信息化管理,综合分析,同时制定培训质量的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培训信息和评估结果要有及时通过信息网络,快捷准确地反馈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安全培训政策。
7、 资金保障
安全培训资金保障包括4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投入一定经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安全培训工作需要,将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培训;四是国际援助和社会损助。
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安全培训体系及其相关保障措施,可以保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能够正常有效地开展,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伤亡事故,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劳动保护》 (李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