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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强化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10日

当前,各级各类学校都在不同程度上处理过突如其来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对这类事故的处理难度最大,是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最为棘手之事。为了更加有效的避免或预防学校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使学校工作陷入困境,我认为对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本着"以人为本,以人为主"的指导思想,以"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强化安全教育"为预防事故发生的主阵地,借助学生平安险及校(园)方责任险分散学校意外事故风险程度,依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稳妥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切实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构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体系是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基础
  学校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多发地,努力构建学校安全防范体系,是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学校安全防范体系,从机构到人员,从组织领导到落实到位,都应是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学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为学校安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根据学校规模、性质、地理环境的不同健全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值班日制度、门卫制度、教育教学及涉外活动制度、安全工作月报告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工作预案和避险紧急预案、安全考核制度以及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开展有序,保障有效。
  二、安全警示教育是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
  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增强预防及自我保护能力,这是减少事故、减少伤害的关键性环节。学校要因地、因时制宜,有计划地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确有实效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增强预防及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实践演练,安全防范应变技能比赛,自救自护方法教育和训练、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宣传安全工作重要性,赢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学习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帮助师生树立珍爱生命的意识和思想。通过学习教育使师生逐渐掌握各类安全知识,提高自救自护、互救互助、防御灾难和伤害的能力。
  近年来,学校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学校务必强化安全教育工作,学校要健全安全教育网络,形成从学校到教师,从校长到班主任,从校园到家庭完整的安全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学校周周讲、班级天天讲、教师节节讲、家长时时讲,并且记录在案,有据可查。要利用广播、网络、板报、标语、集会等多种形式营造学校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要把对中小学的安全教育,渗透到社会、体育、劳动、实验等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结合学科特点重视学生安全实践机会,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安全防变意识和能力。
  三、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
  正确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据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二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有效出路。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第12号令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十二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保险是风险转移中的一种通用方式。就目前而言,学校风险转移工作既包括已开展多年的"学生平安险",也包括刚起步不久的"校园(方)责任险",如果用"一主两翼"来打比方的话,那么"两险"(学生平安险和校园(方)责任险)无疑是学校风险转移工作的"两翼","一主"就是以人为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学校的风险防范与分散工作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主,通过"两险"的相互支撑,互为表里,来达到为人服务的目的。
  构建学校风险分散机制,有效提高学生风险意识,切实做好学校风险转移,是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方法,是学校安全工作和风险防范工作的必要补充,是保障学校及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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