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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彰显人本主义情怀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更全面、准确地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以指导、统领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定位体现了政府职能由当初的管理型政府向指导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修订也体现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全面延续,符合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全面确定了安全发展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明确了安全发展战略的要点:是由国务院提出,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各行业领域,调动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力量,形成推进安全发展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着力实现科学发展的国家目标的总方略。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安全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成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行业统统关闭,而是要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

  “预防为主”是指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努力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补救。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

  “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综合治理背景方面,安全发展到安全发展战略

  在国家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转变经营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扩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自主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主体责任更加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表现在:(1)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和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目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形成各个层次、各种方式的监督,即行政和法律手段、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群众个人等方面的监督,让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相互依存与促进,是理想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两者的构建都应当以“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价值观。因为人类社会的一切主义、政策、法律、制度等等,都应当从人出发,都是为人而存在的,都是为人服务的,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完善地体现了之方面的人本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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