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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需突出法理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的发布,明确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预示着安法的宣传教育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了序幕。笔者试着分析一下目前法律包括原安法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供工作中参考。

  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每五年为一个规划制定周期, 目的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原安法2002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彼时,正值三五普法规划最后一年,于是,安法2003年正式纳入四五普法规划范围范围,在政府的主导下,普法可以说是“声势浩大、全民参与”,经过若干年的普法教育,“法”已深入人心,包括安全生产法在内的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形成和提高,但以法理的角度去审视现行的宣传教育,不难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1.单向“灌输”。宣传教育内容、对象选择、目的追求上,都是宣传教育各类主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把不得违法放在首位。法理有云:法的价值就是法的这个客体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者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目的定位在知法、守法上,公开宣传的意义往往大而空洞,从而导致现在的结果基本上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同程度存在“各类主体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的情况。

  2.忽略法律素质培养。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六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学习内容,如 “一五普法规划”规定:“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 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可以理解,如此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但法理有云“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和如何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因为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客观上存在的。”毫无疑问的是,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对法的客观性基本忽略,所谓治标不能治本,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受到极大限制。

  3.过于关注普及率。现有模式相对过于注重覆盖面、普及率,所以尽管采用了诸如媒体解读、专题访谈、知识竞赛、送书上门等多种方式对包括安法在内的各类法律进行宣传教育,而且极力开拓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但效果不尽理想!法理有云:“法的价值具有主体性,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这就提示了效果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各类主体的法律需求没有完全掌握、没有掌握需求变化,需要在掌握各类主体需求的基础上,以满足各类主体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结合相关主体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这才有可能实现真正地让各类主体自愿学法、用法,而“用法”才是安法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之所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安法的宣传教育中,传统的方式并无不当,但倘若依据法理从技术上再解决一些问题,通过对法的价值的导向性宣传教育设计,结合形式上的充实和变化,在改变宣传教育形式的格式化的同时,强化法本身作用,把“静态”的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动态”普法中,才有可能真正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和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进而实现法本身的职能,亦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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