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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法:“职工”改为“全社会”的意义

作者:白杰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原安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作为一个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的规定,将原安法“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也就是说: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职工、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社区、家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各类协会和技术服务、管理机构乃至广大居民群众等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与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行为欠缺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前述各类主体及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有直接关系。

  因此,提高全社会各类主体、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是减少或者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和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安全生产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安全生产意识,是社会层面各类主体和人员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关知识、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所以这次将原条文的“职工”修正为“全社会”,扩大了安全意识宣传教育的范围。

  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在这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无旁贷。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由于具体社会管理职能和相对专业队伍等优势资源,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透彻,依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相对于其它主体来说有更大的优势。

  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切实保证,财力上大力保障。同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真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安法中,全面体现系统工程思维的法条似乎只有这一条,笔者观点:别小看“职工”改为“全社会”这五字之差,不仅从主体范围上大加扩大,而且考虑了“职工”的角色变迁,工作时是“职工”,8小时之外是社区居民,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起来,却真实反映了从只见“树木”传统系统工程思维到“先见森林,又见树木”的科学系统工程思维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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