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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把握安全生产的新摆位

作者:王卫东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我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8月31日发布,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喜事。新安法由原有97个条款增至114个条款,共新增加17个条款,这一数字的变化,表明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更加丰富,特别对安全生产理念、方针、管理、职责、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摆位,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明确到位。
   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新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落实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即从思想认识上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安全发展的法治思维。《新法》把坚守“红线”作为衡量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标准,把人的行为因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最基本和最关键的要素,着力引导人、帮助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加固了安全生产重要地位

   《新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其综合治理,既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更要求各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新法》还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显现多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地位。

   明确“三个必须”管安全座位

  《新法》从“三个必须”管安全的角度(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座位。一是,在《新法》第八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协调监管座位,重点明确了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在《新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座位,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在《新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座位,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定位

  《新法》从履职、维权、追究等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依法定位,更好地明确规范了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性。一是,《新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明确了三种人员的履职定位,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7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共4条)等三种人员的履职尽责定位,二是,《新法》第三章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7个权利的维护定位,《新法》不断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受教育权、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拒绝权、紧急撤离权、获得赔偿权等7个权利的维护定位。三是,《新法》第六章明确了四种倒逼追究法律责任对象的定位,即依法倒逼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倒逼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倒逼追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倒逼追究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四种法律责任对象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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