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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发 文 号:(80)劳总锅字29号
发布单位:(80)劳总锅字29号

关于试行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
现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下达试行,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颁布的《锅炉受压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即行废止,有关单位制订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焊工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焊工考试是保证锅炉和压力容器焊接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对焊工技术水平的一次考核。各级劳动部门,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试行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在焊工考试前应认真组织焊工进行培训。
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凡没有焊工合格证的焊工,不得担任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
附: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手工电弧焊工、手工钨极氩弧焊工、气焊工、埋弧自动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才准许担任下列的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工作压力P≥1kgf/cm2的固定式锅炉的受压元件及其管道。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
a.最高工作压力P≥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b.容积V≥25I、且P×V≥200I.kgf/cm2;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2条 焊工考试应在焊接工艺鉴定试验合格之后进行。焊工考试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工艺鉴定的要求。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3条 企业应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有经验的焊接工程技术人员;
(4)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
(5)有经验的焊工;
(6)企业人事、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
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委员。
企业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难时,应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
考试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难时,可由劳动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考试。
第4条 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焊工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以及审定领有合格证的焊工免试、重新考试和发放焊工钢印等事宜。
第5条 企业焊工考试计划、内容、方法等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有权对考试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试资格、重新考试和免试
第6条 凡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第7条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日期和地点应在考试十日前通知参加考试的焊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8条 领有合格证的焊工,每二年应该重新考试一次。
焊工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过考试委员会审查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重新考试,将有效期延长二年。但不得连续免试。
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进行重新考试。
第9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焊工操作不当而导致焊件报废者,应由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记入焊工合格证中焊接质量事故记录表,见附录一。对焊接质量一贯低劣*的焊工,由企业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收回该焊工的合格证,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四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0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的内容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1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钢材的有关知识;
(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及其使用;
(3)焊接工艺(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和线能量,预热、层间温度和后热,操作手法和焊接程序等);
(4)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和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5)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6)焊接应力和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防止方法;
(7)焊接检验;
(8)焊接设备和测量仪表的种类、使用和维护;
(9)接头型式,焊接代号、图纸识别;
(10)焊接安全技术。
第12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试件类别按表1选择。所考的试件类别应与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相类似。
从事几种类别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对表1中相应类别的试件分别进行考试。对于埋弧自动焊工和参加板状试件及管板试件考试的手工电弧焊焊工,还应增加表1的第1类试件的考试。
表1中除第8类考试合格可免去第7类的考试以外,其作各类之间均不能互相代替。
第13条 考试所用的钢材、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氩气、氧气、乙炔等)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经考试委员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考试所用的钢材的分类、分组规定见表2。考试试件的钢材类别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钢材类别相同。在表2中同一类同一组别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就可免去该组其它钢号的考试。
在A类钢材中,Ⅱ组考试合格可免去Ⅰ组的考试,Ⅲ组考试合格可免Ⅰ、Ⅱ组的考试。Ⅳ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Ⅲ组的考试,Ⅴ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的考试。Ⅲ组与V组之间或Ⅳ组与Ⅴ组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在B类钢材中,各组别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如果焊工所要焊的产品材料其钢号在表2之外,则考试所用钢材的钢号应与产品材料的钢号相同。
用碱性药皮的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药皮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考试采用的试件型式及焊接位置规定见图1;试件的坡口型式规定见图2,坡口尺寸按工艺鉴定的要求;试件尺寸和数量规定见表3。
第15条 焊接试件的有关规定
(1)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试件坡口尺寸图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
(2)坡口加工方法由考试委员会确定,但必须保证坡口的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气等必须清除干净。
(3)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4)试件必须在考试的位置点焊固定。
(5)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
(6)埋弧自动焊试件允许加引弧板和收弧板;埋弧自动焊的I型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不允许清焊根,V型与U型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U型坡口试件背面允许用埋弧自动焊或手工电弧焊封底。
(7)焊接规范参数、焊接程序、予热温度、层间温度和焊后热处理等应符合工艺鉴定的规定(该规定在焊前应通知焊工)。每道焊缝不允许修补。
(8)试件焊接后,立即由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母材上打上焊工代号、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状试件,以及水平固定的管板试件应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第16条 各类试件的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各项目的检验方法、试样尺寸和数量规定如下:
(1)外观检查:用肉眼或放大镜(≤5倍)检查焊缝正面及背面的缺陷性质、位置、数量和尺寸。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单面焊焊缝需检查正面焊缝的形状尺寸,双面焊焊缝需检查正面和背面焊缝的形状尺寸。
(2)无损探伤检查:试件厚度≤38mm,进行射线探伤检查;试件厚度>38mm的厚度时,焊缝焊到38mm厚度时先进行射线探伤检查,全部焊完后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射线探伤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规定进行,灵敏度应≤2%焊缝厚度。超声波探伤按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
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缺陷不计。
(3)断口检验:管径≤60mm的管状试件的断口检验试样应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形状和尺寸见图3。试样用轴向拉伸试验方法拉断,检查断口缺陷。试样数量二个。
(4)金相宏观检查:管板试件断面金相宏观检查试样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检查断面缺陷。试样数量三个。
(5)焊接接头冷弯试验:试样型式和尺寸的规定见图4。试样上凸出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但受拉面应保留母材原始表面。当t>20mm时,允许从受压面进行加工。试件厚度≤38mm时,试样数量:面弯试样一个,背弯试样一个;试件厚度>38mm时,试样数量:面弯试样一个,背弯试样一个,侧弯试样一个,试验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17条 冷弯和金相宏观试样的截取按如下规定进行:
(1)板状试件的面弯、背弯和侧弯试样按图5规定的位置截取。
(2)水平固定和45°固定管状试件的面弯和背弯试样按图6规定位置截取。垂直固定管状试件的试样截取位置不作规定。
(3)水平固定管板试件的金相宏观检查试样按图7规定位置截取。垂直固定管板试件的试样截取位置不作规定。
第五章 合格标准
第18条 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没有改变焊缝表面状态的加工和补焊。
(2)焊缝边缘应园滑过渡到母材,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4要求:
管板试件焊缝的焊脚高度t+(1~2)mm(t-管壁厚度,mm),两焊脚尺寸差≤2mm。焊缝表面凸出或凹应≤1.5mm。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和管径≥133mm的管状试件背面焊缝凸出母材表面的高度≤3mm。
(3)手工焊的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未熔合和焊瘤,其它表面缺陷不超过表5的规定。
管径≤60mm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需进行通球检验,通球直径要求:管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75%。
埋弧自动焊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未溶合、表面气孔、咬边、凹陷和焊瘤。
(4)焊后试件变形的角度Θ≤3°,见图8(a);试件的错边量≤0.1t,见图8(b)。
第19条 焊缝射线探伤检查不得低于二级。超声波探伤检查不得低于一级。
第20条 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断口在焊缝金属内,断面上不得有裂纹和未熔合;单个气孔或夹渣的最大长度均应≤1.5mm;相邻两缺陷(气孔或夹渣)间的距离,超过其中最大缺陷长度的5倍;沿焊缝长度方向10t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t;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0.3t ,且≤1.5mm。
当断口位于母材时,试验无效。
第21条 金相宏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根部未焊透≤1.5mm;气孔或夹渣不得多于1个,并且≤1.5mm。
第22条 焊接接头冷弯试验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当试样弯曲到表6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长度>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3mm的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试样四棱角出现的裂纹不计。
第23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认为考试合格。
冷弯试验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试验合格仍认为该项合格。但冷弯试验有二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考试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试成绩记录和合格证
第24条 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见附录二,并由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企业存档。
第25条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发给焊工合格证,见附录一。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企业同等有效。
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上都应该用代号标明焊工考试的焊接方法、试件型式、焊接位置和钢材类别。
代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钢材的类别和组别(见表2);第二部分为试件分类代号(见表1)。例如手工电弧焊、板状试件、立焊位置、16Mn钢的焊接,用代号、AII-2表示。
第七章 附则
第26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焊工考试细则。企业制定的焊工考试细则,应该报送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备案。
第27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复合材料的焊接、材料性能相差较大的异种钢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要求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作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发给。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28条 电渣焊、气电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1条(1)、(2)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1条(2)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订。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发给。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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