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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 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3年1月1日起实行。1993年12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而不需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备 注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

焊接气瓶(B2);

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

第一类压力容器(D2)

注: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附件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制造地址)

经审查获得下列产品的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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