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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职能的复函

发 文 号:国经贸厅安全[2000]49号
发布单位:国经贸厅安全[2000]49号

江苏省劳动厅、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你们《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职能的请示》(苏劳护[2000]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是国家经贸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好“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而发布的重要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在“划入职能”中明确“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划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同时,在保证“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件”的条件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可以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具体的培训、考核工作。对此,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同意我委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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