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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开展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发 文 号:国经贸传[1997]51号
发布单位:国经贸传[1997]51号

国家经贸委内部传真电报
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开展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经贸传[199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7月27日10时许,一辆运送28万发雷管的云南燃料一厂东风加长车在重庆市长寿县境内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4人、重伤25人、轻伤23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暴露了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有关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吸取“7.27”重大爆炸事故的教训,为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商国防科工委和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关于要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等环节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事故隐患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确保万无一失。
三、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遗失和确保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切实加强押运和运输工具的管理。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悬挂危险品标志和标志灯,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装在同一车厢或船舱内。公路运输必须限速行驶,并使用防火、防静电、防盗等性能的专用封闭式运输车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
检查方法为:有关部门及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自查,上级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再开展进一步检查,各地的检查情况于1999年9月底前送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将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组成检查组,于8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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