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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摘录自《其它特种设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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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重机械开工申报(安全登记)和建档发证程序
一、程序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劳特发[1995]378号)和《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京劳特发[1996]199号)。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用户。
本市范围内的持有《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施工单位和非本市的持有相应的《安全认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本市从事安装、修理工程。
三、程序内容:
(一)申报:
1、新装、大修工程施工前,产权单位应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开工申报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共同到市劳动局办理开工申报手续,同时至少须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安全认可证(均为副本);
(2)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3)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
(4)设备随机文件;
(5)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审核签发的施工方案;
(6)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审核签发的技术图纸资料(修理、改造)。
2、外地(含国外、港澳台)进京从事单项工程的安装修理单位须到市劳动局办理进京登记手续。并携带当地省级劳动部门的证明文件和上述要求的资料报市劳动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准进京。同意进京后,才可办理开工申报手续,开工申报手续同上。
3、外地进京从事中长期电梯安装修理的单位,应按照“外地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京施工批准程序”领取《北京市外地进京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施工认可证明书》,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修理工程。
4、《开工申报表》由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5、《开工申报表》一式三份,市劳动局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二)建档、发证;
1、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起重机械;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使用单位持《检验报告书》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建档、发证手续。
2、区(县)劳动局直接监察的起重机械;
(1)年检:
由取得资格认可的区(县)检验所组织,使用单位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建档、发证。
(2)新装、大修的起重机械: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使用单位持《检验报告书》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建档、发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资格认可程序
一、程序依据:
此程序主要依据市劳动局[1989]42号《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及劳动部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市劳动局[1991]352号文和考核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规则(试行)》(京劳特发[1995]226号)。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业务的法人(或代理法人)企业。
三、程序内容:
(一) 申请
1、申请单位应根据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法规、文件,自查认为具备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后,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局受理申请后,应将《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发给申请单位,并告之填报注意事项。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应一式三份填写。
2、申请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应将填报《申请书》送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除外),待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填报无误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书》及所规定的随附资料一齐报送注册所在区(县)劳动局初审,区(县)劳动局根据职责范围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然后,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规定的资料报送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3、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核,由主管处长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二)审查
1、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组成审查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考核,写出评定意见。
2、审查程序一般为:佊善笠抵饕涸鹑撕图际醺涸鹑私樯芮榭觯卮鹨话阈匝剩?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介绍审查程序及分小组的成员及各小组的审查内容;?按质管组、技术工艺组、基本条件组进行审查;?各小组审查后,集中讨论审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结论一般分为四类:通过审查;通过审查须整改;整改后发证;未通过,须再次审查。?与申请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结论及意见;?受查单位于15日内将整改计划,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及区(县)劳动或主管安全部门。
(三)发证
1、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评定意见报市劳动局,由监察人员报主管处长,由主管处长提交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报主管局长批准,加盖局章,方可颁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
2、经批准发证的安装修理单位,由市劳动局注册编号,颁发全市统一的安全认可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允许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3、市劳动局统一公布取得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批准范围、证书有效期限。
(四)升级
已取得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需申请高级别资格时,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申报与审查程序同上,合格者予以审批。
(五)非本市单位
1、外地、港澳台、外国长期在京从事安装修理的机构如需申请资格认可,应至少提供下列资料:
(1)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安全认可证书(港澳台、外国参照相应标准);
(2)营业执照(副证);
(3)非法人机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4)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评定意见。
申请与审果程序同上,合格者予以审批,但其安全认可书有效期限同时须:
(1)不得超过注册所在地安全认可证书时限;
(2)不得超过法人授权委托书时限。
(六)管理
1、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装、修理单位应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安全认可证过期自动作废,并由市劳动局到期注销。安全认可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供企业悬挂、存档,副本供联系业务。正、副本均不得出租、转让、变卖、转借或擅自复印。
2、取得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向市劳动局提交年度审查报告书,经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可以开展下一年度的工作,否则,不予注册,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书。
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程序
一、程序依据
本程序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其它待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验的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从事此项业务。
三、程序内容:
(一)、申请:
1、申请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或主管局安技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2、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由主管处长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对于不受理的,应允许整改,并于六个月后再申请。
(二)、审查: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组织专家审查组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由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处长批准,由市劳动局核发《北京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许可证》,予以公布。《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刷。
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四)、增项:
已取得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新增项目的检验资格,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将组织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增项。
(五)、管理:
1、《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复查。申请与审查程序同上。
2、各检验机构均应接受本市各级监察机构的监察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检验资料、工作情况。随时接受抽查、年审。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鉴定认可程序
一、程序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附件之一:《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其它待定。
二、适用范围:
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程序内容:
(一)、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批准盖章后连同个人简历及学历证明(复印件),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经主管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考核:
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日期参加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组织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
(三)、发证:
1、经考核合格的检验员,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主管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处长批准后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发给实习证。
2、实习期满后,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给予转正。
3、已取得检验员证的检验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上述程序进行新增项目的资格鉴定及考核。
(四)、管理:
1、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换证。
2、检验员证每年注册一次。每年11-12月份检验员凭全年工作总结和所在单位的评定证明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加盖注册印章,未经注册者第二年此证无效。
3、检验员调离原岗位(或退休)、半年不从事检验工作的,检验资格即行作废。
4、检验员调到另一检验单位从事同项检验工作时,须到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检验员分级:
1、电梯检验员:(D1、D2、D3)
2、桥(门)式起重机检验员:(Q1)
3、塔式起重机检验员:(T1)
4、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员:(Y1)
5、施工升降机检验员:(S1)
五、外地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京施工批准程序
一、程序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劳特发[1995]378号)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京劳特发[1996]199号)
二、适用范围:
外地(含外国、港澳台)进京施工的安装单位,此单位须持有省级《安全认可证》或同等级别的资质证明。
三、程序内容:
1、外地进京施工单位如需申请外地进京一年期批准证明书,需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起重机械监察机构的介绍信或证明文件,另附该单位进京的人员组成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及安装修理工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设备清单等资料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进京手续,由主管处长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2、批准后的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市各项规定从事安装、修理业务。
3、如外地进京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办事处、分公司等机构,并已取得北京市工商执照,等同于北京市安装、修理单位,可申请《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
3、如外地进京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办事处、分公司等机构,并已取得北京市工商执照,等同于北京市安装、修理单位,可申请《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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