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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发 文 号:机委质[1987]178号
发布单位:机委质[1987]178号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1987年10月28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委质[1987]178号文颁发)
1 总 则
1.1 安全性评价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它不同于安全评比;也不同于安全检查。对机械工厂进行安全性评价,可使宏观控制抓住重点,分类指导,也可为微观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是机械工业安全工作实现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制造行业工厂。
2 评价原则
2.1 危险程度分级,按生产设施固有危险因素的危险指数(计算方法见附录一)分为:I级(低度危险);II级(中度危险);III级(高度危险)。
2.2 安全性评价分级,按生产设施和管理系统的安全状态分为:I级(特级);II级(安全级);III级(临界级);IN级(危险级)。
2.3 安全性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本标准只采用定性评价。
3 评价程序
3.1 评价采取由工厂自评,主管部门组织复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审批的步骤进行。
3.2 自评。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价小组,按本标准规定项目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3.3 委托评价。工厂也可根据评价能力,聘请有关安全技术学会、协会、研究所、安全咨询机构参加指导或委托进行评价。
3.4 复评。由主管复评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安全技术学会、协会、研究所、安全咨询机构进行。
3.4.1 复评采取资料核对、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少于10%)等方法。
3.4.2 复评工作由各省、市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的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复评小组进行。
3.4.3 复评后,属安全级以上的,由各省、市厅(局)提出申请报告和复评评价表及结果,报国家机械委审批。
3.5 审批。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对申报评价工厂,可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抽查,确认符合标准后审批,向工厂颁发评价等级证书、标志及《安全性评价结论通知书》。
3.6 评价周期。一般五年进行一次。III、IN级工厂通过整顿改进后,可随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4 评价方法
4.1 按《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表》进行评价,指标分为3类。
4.1.1 综合管理评价。体现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预防事故发生的组织措施的完善性;操作者和管理者安全素质高低及对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4.1.2 危险性评价。体现生产设施危险性大小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的可靠程度。
4.1.3 作业环境评价。体现生产作业环境带来的危险性或引起事故可能性的大小。
4.2 各项指标的测定值。应按照相应标准和本标准(包括附录)规定,计算确定。判断生产设施是否合格、行为是否违章,应以相应标准中的关键条款为判断准则或根据本标准中的评价检查表进行。
4.3 按千分制计分。实得总分与相应评价级别对应如下:I级(特级):950分以上(含950分);II级(安全级):800~949分;III级(临界级);500~799分;IN级(危险级);50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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