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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指标

发 文 号:劳安字[1991]20号
发布单位:劳安字[1991]20号

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指标
一、伤亡事故指标
(一)在考核年度内千人死亡率:机械企业不超过0.06‰,电子企业不超过0.03‰。
(二)在考核年度内千人重伤率:
10000人以上企业不超过0.35‰。
5000--10000人企业不超过0.4‰。
2000--5000人企业不超过0.5‰。
2000人以下企业不超过0.8‰。
二、在考核年度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的一般火灾、爆炸等事故,不得多于一次。
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运转有效。安全评价:国家二级企业自评达到“安全级”,国家一级企业复评达到“安全级”。
四、在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内,职工千人死亡率超标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是,经省市复评达到“安全级”的企业,可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其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考核指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后,可不影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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