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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9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
发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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