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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意见稿)

发 文 号: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39号
发布单位: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的要求,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1月22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传真至我司。请从国家局网站(网址:http//www·chnasafety·gov·cn)自行下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秀琴
电 话:010-64463354(传真)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2003年至2005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通知》的要求,深化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联合执法、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基本建立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等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遏制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 整治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从业单位。
(二)依法取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爆炸物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及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采用的工艺、原料的从业单位。
(三)关闭虽然取得工商登记注册,但或相关证照不全或现已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从业单位;对暂不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控制其生产规模,督促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其生产规模不得超过现有安全生产条件允许的最大生产规模。
(四)严格控制农村家庭作坊式生产行为,鼓励成立农村生产合作社等生产组织,将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采购、配药、装药、包装等危险因素较大的关键工作,分别由经过严格培训考核的专业人员分工负责。
(五)通过专项整治,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记录从业单位情况和登记产品、核心原材料的流向,动态、准确掌握全行业安全评估、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情况,监控重大危险源,针对突发事故,提供应急救援参考方案,实现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提供统一政务服务。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制定和部署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2004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深化整治
1. 调查摸底阶段
至2003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从业单位分布、规模、管理状况和数量。
2.整治评估阶段
2004年上半年,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通知》、本方案和当地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4年下半年,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将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评估结果划分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安全评估情况,符合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限期整后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转产、停产;拒不转产、停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到2004年年底,要完成5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
开展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到2004年9月底前,应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到2004年底,应完成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作的7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试点。
3.督促检查阶段
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评估、相关许可证发放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至6月底全面完成;逾期未能取得相关许可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4.检查验收阶段
2005年下半年。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适时督促检查,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地方联合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点生产地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监察等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负责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各部门还要根据全国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有效实施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
按照《通知》的要求和本方案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生产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提出本地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注意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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