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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教育部辅助各级学校及民间团体办理校园安全及防灾教育宣传活动实施要点

发 文 号:教育部令颁台军字第0920143483号
发布单位:教育部令颁台军字第0920143483号

壹、依据:

一、灾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为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应依权责实施灾害防救教育、训练及观念宣导。

二、本部加强维护学生安全及校区安宁实施要点。

贰、目的:

扩展学校之安全知能与防灾教育,以预防危机产生,减少危安事件之损害。

参、补助对象:各级学校及民间团体。

肆、补助原则:

一、申办内容应以校园巡回及地区宣教为主。

二、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并以不超过申请计画经费百分之五十为限,每案最高补助以新台币十万元为上限。

伍、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时间: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受理年度之申请案,并采随到随办之原则办理。

二、申请程序及文件:活动办理前一个月请检具公文、活动企画书及经费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请(国民中、小学请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函转本部)

三、审查作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四、申请核准后,即依程序办理补助款核拨,申办单位应按计画时程实施,如因故变更,应报部核备。

陆、经费请拨与核销:

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请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柒、补助成效考核:

申请补助单位应于活动办理完竣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连同成效评析报部备查。

捌、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宣导活动之文件,本部具使用权,得运用于各级学校之宣教活动。

二、主办单位如向参加人员酌收费用,应于计画中载明收费额度及其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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