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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14日

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矿安〔2022〕3号
发布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22-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北京冬奥会正在举行,全国两会、北京冬残奥会即将召开,加之能源保供压力大,部分地区寒潮、雨雪冰冻灾害严重,矿山安全生产较往年面临的风险挑战更大,保安全护稳定要求更高,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矿山安全复工复产,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研判矿山安全风险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保供煤矿的风险分析研判。紧盯矿山停工停产、复工复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重点节点,深入研判小型矿山急于复工复产、停工停产矿山人员返岗不及时、假期正常生产矿山人员轮休等带来的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紧盯应急保供、灾害严重煤矿,严防保供煤矿违规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紧盯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严防因灾害治理不达标、不到位引发重特大事故。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水害防治、采空区管理、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尾矿库筑坝和排洪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紧盯尾矿库“头顶库”闭库销号、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措施落实,严防事故发生。加强与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用好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综合执法、市场、供电、民用爆炸物品、产量、投入等多方面信息,重点分析研判企业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规范开展预警提示、核查处置。矿山企业要紧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坠罐跑车、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和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严防漏管失控。

二、严格做好矿山复工复产准备

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对节后返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强化返岗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对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认真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瓦斯抽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等系统,确保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各类隐患治理到位。矿山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各类重点人员要到岗到位,进行密闭启封、煤仓清理、动火作业、登高作业、重物起吊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严防在矿领导不到岗、重点人员不齐、隐患治理不到位、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设施不完好等情况下,违规复工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矿山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摸清停工停产矿山底数,严防矿山瞒报谎报停工停产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管。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采区)的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得复工复产;矿山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对矿山隐蔽治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及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矿山,督促企业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管控各类安全风险。要强化对保供煤矿的检查指导,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研判,精准治理,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加强服务指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开展“一对一”服务,指导矿山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制定管控措施,深化重大灾害治理,不断强化现场管理,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消除隐患,夯实矿山安全基础;指导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制定限产停产措施,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尽快满足接续要求;指导复工复产矿山制定工作方案和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及时帮助矿山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确保安全复工复产、顺利复工复产。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行政区域内各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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