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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31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09〕25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10-01-01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纪、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表彰先进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纪要、总结、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

  1.2上级单位和领导的贺信、贺电,会议筹备、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本机关党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3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3.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3.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4本机关承办国际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会议议程、代表名单、主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上级领导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4.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4.3委员会、学术会、分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5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本机关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1重要的永久

  6.2一般的30年

  6.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7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7.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专项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7.2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7.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永久

  7.4本机关在新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5本机关在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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