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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一九九三年全国非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175号
发布单位:劳部发[199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会审核汇总,1993年全国(除山西省)非矿山企业职工因工死亡8,736人,重伤7,424人,与1992年相比,死亡人数上升22.18%,重伤人数上升6.82%。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3973人,重伤5012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死亡1,779人,重伤1,355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死亡2,530人,重伤824人;私营企业死亡172人,重伤59人;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死亡282人,重伤174人(见表一)。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死亡事故比1992年有所上升。
二、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
(1)全年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较1992年明显上升,死亡人数上升22.18%,重伤人数上升6.82%,并且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死亡事故均有增加。  (二)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较严重。如:广东省非矿山企业事故在近几年持续上升的基础上,1993年的死亡事故又比1992年增加52.48%,并列居全国非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之首(见表二)。
(三)建筑行业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199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建筑行业死亡1302人,占全民所有制企业总死亡人数的32.77%,在非矿山企业事故中居首位,比1992年增加104.08%。
(四)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物体打击及起重伤害等六类,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0.20%,其中高处坠落死亡人数居首位,占总死亡人数的22.66%;机械伤害导致重伤所占比例最大,占总重伤人数的38.54%(见表三)。
(五)重大死亡事故大幅度上升。1993年全国非矿山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20起,死亡1,221人,分别比1992年上升41.94%和32.57%,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22起,死亡462人,事故件数比1992年减少4起,但死亡人数上升18.66%。
(六)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设施缺少,设备、设施、工具等有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较为突出,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2.44%,其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2.39%;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占10.76%;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占9.29%(见表一)。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一些企业和单位的领导在生产工作中,急功近利,重生产、轻安全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安全投入少,忽视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在生产中一味地拚人力、拚设备,使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同时企业的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力,现场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三违”现象严重。
(二)劳动安全法规不完善,监察机构不健全,劳动监察人员不足,管理不到位。特别是有的行业或部门的领导,只强调扩大自主权,忽视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放松安全管理,撤并安全机构,致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素质低,安全意识差,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又往往走过场,使得冒险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农民工、临时工涌入企业,且大都在劳动条件差,苦、脏、累、险的工作岗位上,许多职工缺乏起码的安全常识及技能,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地处理,致使这部分人发生事故的比重较大。
(四)建筑市场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一些建筑企业非法转包,越级发包现象严重,有的甚至违反基建程序,违章施工,安全工作无人管,缺乏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致使建筑行业事故连年上升。
(五)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及时、不严格,不能使企业和职工及时吸取经验教训,致使一些重复性事故得以发生。
四、为进一步做好1994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在当前企业转换和改善经营机制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自查、自检和各项保证措施,有效地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管理,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定要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尽快催促结案。对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事故至今未结案的,要认真清理,并写出书面说明材料于5月15日之前报劳动部。
(三)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事故多发行业进行预防性监察,加强建筑市场、乡镇企业、“三资”和私营企业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尤其是针对当前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素质低,安全管理水平差等问题,着重抓好乡镇企业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同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强化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强化伤亡事故报告的时效性,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的月报工作,各地要认真逐级贯彻新的报表制度,凡是没有完成1993年分月月报表补报工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将1993年各月的事故情况利用计算机进行补报,并于1994年5月15日前,将数字通过“电子邮件”(未联网的省可邮寄软盘)报至劳动部,同时将月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厅)局公章后报至劳动部,以便尽快归档。
附:表一、表二、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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