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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航空工业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发 文 号:航调[1986]553号
发布单位:航调[1986]553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1986年7月7日 航调[1986]553号文颁发)
一、本规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科研、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减少工伤事故,消除尘毒危害,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部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制度,并不断健全、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均有章可循。
三、各级领导应切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科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停产治理。
四、搞好安全生产是每个干部、职工的责任。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都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部《工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五、千人以上的工业企业要设置专职技安机构,其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技安机构是各单位领导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代表本单位领导监督检查所属部门的技安工作。技安机构是技术管理部门,应配备懂得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技术干部,其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的不得低于70%。技安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应选派懂得生产技术、责任心强的骨干组成安全员网,并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活动时间,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新增设的生产性机构,必须配齐专(兼)职安全员。
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技安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处理。在没有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之前,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停产的决定。
六、坚持新工人(含新分配的学生、学习代培人员、临时工等)入厂“三级教育”。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技术干部的针对性安全教育。狠抓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凡独立顶班操作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合格证。
各单位均应创造条件设置劳动保护教育室,配备必要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已经建成的要充实完善,充分发挥安全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纠正违章现象。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及事故后果,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和超负荷运行。凡经鉴定报废的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组织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对于违章指挥,职工有权越级报告。当领导指挥有明显重大错误,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时候,有权拒绝操作。
八、各单位要积极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针对危险程度大、事故频繁的要害部位和设备进行系统安全分析,制定对策,提高预测、预防事故的能力,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新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有技安、环保、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引进国外设备或技术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准随意砍掉。
九、积极地、有计划的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消除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要纳入本单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考核任务统一下达。
技安措施经费,企业按“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执行。研究所由科研费和生产费用分摊。高校、中专、技校由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生产成本负担。勘察设计单位由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成本中支出。其他事业单位在部拨事业费或收益中开支。
十、所有设备都应按规定配置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附件,否则不准使用。有防护装置不坚持使用的要停止其工作,重新培训、教育。擅自拆除防护装置的要追究责任。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纳入机动部门的设备维修计划,明确管理、维修责任。
十一、在实施经济承包制中除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济承包责任制中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有具体安全保证措施。没有安全保证措施的方案不准实施。
2.经济承包合同及安全保证措施均要抄送技安部门。
3.执行外出承包任务的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负责。外出前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确定专(兼)职安全员,并经技安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外出作业。
4.各单位与地方或外单位联营所派出的经济上与本单位独立的企业职工,应遵守该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与监督。发生工伤事故,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本单位不再统计上报。
十二、民品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必须同军品生产一样,其作业环境、生产条件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艺文件、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十三、认真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等要求。发生工伤事故,做到不隐瞒、不漏报、不拖报,并按“三不放过”的要求处理。
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应作为考核指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凡生产任务完成得好,安全工作达到单位要求的,均应奖励与表彰。成绩显著的应重奖,坚持奖优罚劣、重奖重罚的原则。
各单位每年应拨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安全生产的奖励基金。
对于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五、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十六、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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